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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山县政府禁止酬神建醮的考察

[摘要]20世纪40年代,广东省政府接连颁布训令,禁止民间酬神建醮,中山县政府对这一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采取责任承包制,由乡公所而派出所再到警察局,并有责罚的规定。但是,在岁时年节敬神迎神是村民家族、村社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这些仪式来加强家族、村社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因此,政府的一纸禁令并不能在本质上

[摘 要]20世纪40年代,广东省政府接连颁布训令,禁止民间酬神建醮,中山县政府对这一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采取责任承包制,由乡公所而派出所再到警察局,并有责罚的规定。但是,在岁时年节敬神迎神是村民家族、村社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这些仪式来加强家族、村社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因此,政府的一纸禁令并不能在本质上改变村民们的交往方式以及节日的狂欢,使得政府训令对于村民认定为乡俗的酬神建醮处于禁而不绝的状态。

[关键词]酬神 建醮 中山县政府 档案

一、序言

广东传统乡村信奉之神,向来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如北帝、天后、金花、洪圣、观音、龙王等等,形形色色,村民围绕神灵举办诸多活动,除了平时烧香敬神,在神诞日更是穷尽奢侈,以示虔诚。明清时期香山的神庙众多,各种神诞、酬神、迎神赛会等活动接连不断,在这些传统节日里,村民为酬谢神恩,一般由家族或宗族为主导,或者由一个村联盟筹办,举行一连串的庆祝活动,更会筹集资金聘请戏班演戏助庆。在这里,民间信仰是乡村民间生活的一部分,民间庙宇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村民的公共生活空间。

嘉靖《香山县志》谓邑民“信鬼”,“三家之里,必有淫祠;岁时男衙女会,事必求祷;至于疾病,以求医服药为谬,以问香设鬼为灵。”[1]据光绪《香山县志》载:“遇神诞日,张灯歌唱,曰打醮;盛饰仪从,舁神过市,曰出游;为鱼龙狮象,鸣钲叠鼓,盛饰童男女为故事,曰出会景。金支翠旗,穷奢极巧。”[2]可见,自明清以来,对神灵的民间信仰早已渗入到香山(中山)县村民的生活方式中,演变为民间的习俗。一般村民信仰的主要表达与实现方式,有敬造庙宇、供奉神像、岁时祭祀、举行庙会,以及请大仙、信卜筮、看风水、讲禁忌等。这里流行的信仰缺乏经常性、宗教性的组织形式,多数是一种临时性、实用性的参与活动,因此很难说这些参与者是佛教、道教、基督教还是其他什么宗教,也很难精确地统计出他们的数字。[3]

到了民国时期,香山(中山)村民每遇神诞或岁时节令,仍会酬神建醮、延僧超度,以祈求神灵的庇佑、表达对未来美好的愿望。这种定期的祭祀系统是非常完备的,并有相当繁复的祭祀仪式,参加祭祀的人来自神灵的保护范围,这可能是一条村或一个村群,这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祭祀圈”或者“信仰圈”的概念。“醮”有多重含义,包括宇宙更生、洁净社区等,而道教的酬神谢恩的集体仪式称作“醮”,“凡醮都是示诚于天下,祈福神灵”。[4]从观音诞、龙王诞等节日的仪式流程看来,打醮的字面意思是祭祀,但其包含了一连串的仪式,多为酬谢神明和祭祀亡魂。它也可被看成是某种形式的集体祛邪,但村民通常将之看成为对生者和死者、神明和鬼物的施予。 [5]“虽然打醮具有明显的宗教目的,但它没有显示出强烈的宗教意味,反而是以舒缓的节奏,让参与者感到置身祭祀之中,并且期盼更美好的明天”。[6]

从中山市档案馆藏20世纪40年代文书看来,广东省政府多次颁布训令,禁止酬神建醮,中山县政府对这一政策严格执行,采取责任承包制,由乡公所而派出所再到警察局,并有责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村民的信仰以及由信仰而延伸出来的节日、祭祀仪式,已为国家或地方社会控制,但是,宗族社会尚未完全瓦解,宗族成员对神灵的顶礼膜拜是乡村民间信仰的延续,不管是人们节日的狂欢,还是国家的节制,并非一纸令书就会分崩离析,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平民的民俗文化将以不同的表现形式长期存在。

二、 从内政部的咨文到广东省政府的训令:“酬神建醮”被禁止的历程

1928 年 9 月 22 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制订《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要求:“各地方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及其他以传布迷信为营业者,应由各省市政府督饬公安局于奉文到后三个月内强制改营他项正当职业。”[7]这里并没有指出酬神建醮是必须取缔或禁止的对象。1937年2月3日,内政部关于改良风俗事咨广东省政府:“贵省政府二十六年一月七日民字第八五号咨,以据邓荣新等呈请对于诵经礼忏修斋建醮准予照旧执业等情,应否予以取缔,咨请核复,便饬遵等由,准此。……至修斋、建醮,各地方式不同,其属于宗教性者,似可无庸取缔。如其属于提倡迷信,惑众敛财者,自应由当地主管官署斟酌情形,随时予以纠正或取缔之。”[8]此时国民政府认为民间建醮属宗教性质,若非提倡迷信、惑众敛财,即无庸取缔。

1944年3月11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云民四礼字第<30335>号” 训令,其内容为取缔游神建醮的四项规定,是以政府训令在全省禁止建醮游神陋习的先声。令文的开头写道:“本省各地游神建醮陋习仍属所在多有此种举动,不特导人迷信,有碍社会文化进步,且良歹混集,而不肖之徒复乘机开赌,妨害禁政,影响治安”,指出亟应严行禁止以正风俗,规定:“(一)各县市局应即布告,严禁建醮游神,各区乡镇长如有擅准或徇情不报请上级制止者,严予惩处;(二)县市局长应督同所属并发动有名望之地方人士及智识份子,广为宣传,切实开导,以破除人民迷信神权心理;(三)各县市局应体察情形,将荒诞无稽之神像次第予以毁灭,其导人迷信最深之社坛将之拨办学校,或设保办公处;(四)如有建醮游神基金者,应提拨办理当地公益慈善事业,嗣后不准籍神醮募捐款项,以期彻底禁止。”而县市局长负有移风易俗之责,对于以上各项规定,务须注意贯彻执行。[9]这“四项规定”为中山县政府广泛征引,反复强调酬神建醮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及影响,并在1947年的代电中全文引用,以资警戒民众。[10]

在全省执行“四项规定”的两年后,即1946年12月27日,广东省政府又下达“民四礼字第19620号”训令,重申禁止游神建醮之举:“查各地对于游神建醮之举仍未能彻底革除,不特导人迷信且每藉此开烟聚赌,实予歹徒活动之机会,现在冬防期内,年关将届,尤须加意防止”,并要求严格遵守此前颁布的“四项规定”。[11]中山县政府很快转达了这条训令,表示将严格执行。[12]

此后,中山县政府为增加宣传力度,令社会科起草了一份电文:“查乡俗酬神建醮、延僧超度等举动,不独提倡迷信,有伤风化,阻碍政令推行,抑亦藉端敛钱,消耗人民经济,而其有碍治安,予奸匪以活动机会,影响尤巨,根据总动员戡乱法案,维持治安及节约消费办法,应予严令禁止,特拟具代电一则,通饬各乡镇公所切实遵照,并布告周知,严予禁止。”[13]1948年5月25日,中山县政府给警察局陆局长的一份电文中指出,严予禁止乡俗酬神建醮、延僧超度等陋习,饬令该局切实查禁,并谓此禁令现“日久玩生,岐镇及各乡镇迭有该项陋习发现,不独有违禁令,抑亦有碍治安,予奸匪以活动机会,亟应重申前令,严加禁止,仰即切实执行查禁”。 [14]

三、 档案中所见1940年代中山县民众呈请“酬神建醮”的案例:

对于广东省政府、中山县政府禁止酬神建醮的各项规定,中山县的民众作何反应?从中山市档案馆藏看来,乡民认为在神诞、庙诞以及节庆等特殊日子举行酬神建醮是本保(坊、村)的“俗例”、“习俗”、“农人之常规”而已,同国家法令并不冲突,但是,自省政府、县政府颁布训令以后,这些民间的祭祀仪式,以村的或联保、联坊等社群名义进行的大型祭祀活动,需要在政府的批准下受到干扰,可多数村民会在某些特定的日子到庙宇拜祭,如初一十五、过时过节、神诞日,以及神明满足了村民的愿望之后,村民返回庙宇酬神的日子,这些个体的拜祭行为以及仪式完全是个人的,因此并未受到政府的节制。政府对有组织、具有号召力和凝聚力的民间宗教采取了防范和镇压的态度,但对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民间信仰活动却无法禁止。村民要保持对“神灵”的记忆和崇敬,需要通过祭祀活动来彰显,因此,民间信仰从来不可能以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来根除掉。

在政府严令禁止酬神建醮期间,村民仍会就某些特殊日子需要酬神演戏而向政府提出申请,在等待层层审批的间隙,村民开始或者已经为醮会仪式准备好了所需的一切,但是,县政府往往并未因此而破例允许醮会合法进行。根据中山市档案馆所藏的相关文书,村民申请酬神建醮的节日或者需要进行建醮仪式的场合有以下几种:

(一)、春初农余,建醮酬恩。

1947年3月4日,江尾头警察所所长程任民向县警察局梁局长报告崖口保建醮追悼并演剧助兴的情况,他在报告中说:“据崖口联保耆老代表谭家让等呈称,本保俗例,每于春初农余,向有建醮酬恩之举,藉以庆祝生平;讵自日寇沦陷时,乡民颠沛流离,多有因救国而捐躯,或受压迫而殒命者,丁兹胜利复员,自宜礼忏追悼,藉慰忠魂,爰于本月七日在崖口立泉祖祠设坛修忏,以追悼阵亡将士暨死难同胞,并开演粤剧庆祝胜利生平。”[15]崖口保此次建醮演剧最后是否得以批准,在报告中并未体现。

(二)、祭谱建醮。

1947年11月18日,旗鼓乡乡长郭文旷向中山县政府请示,其属内竹秀园郭族因重修族谱告成、定期举行祭谱建醮,“择定于本年十二月二日延聘高僧,设坛于竹秀园联保敝族从溪郭公祠门前,举行祭谱礼,忏得以告祀先灵。”[16]可是,据12月6日第二联防办事处主任雷雄向县政府的报告文中称,“辖内旗鼓乡竹秀园联保于本月二日有开坛建醮及演戏等情,查冬防时期,建醮演戏系属抵触法令,业经钧府通饬切实禁止有案;该竹秀园联保建醮演戏,既未知会职处,究竟有无呈奉钧府批准,无案可查,理合将情呈报鉴核,敬候指令示遵。” [17]

(三)、观音诞、龙王诞、洪圣诞等节日。

观音诞是民间信仰的节日。1946年7月15日,南上联保第六保长刘祺在呈文中称:“窃查职保南门亭子下观音庙,每年神诞举行醮务,均由本保坊众人等自筹公用,循例办理,以图节省。自在沦陷期间内,更各忽视罔为……。”[18]1948年7月17日,石岐镇城西联保二十保保长程官昌、观音庙建醮值理梁炳等人呈文县警察局,以其保内梅基接源里观音庙,每年农历六月十七日神诞之期,保民为表庆祝,例有举行建醮及开演剧助庆,但沦陷期内多年未能举行,“今日寇屈膝,国土重光,……拟于本年农历六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建醮之期,开演戏剧助庆;在开演期内,民等赖负治安之责,并保证本保内并无开烟聚赌等情事,此乃我国人民之惯俗,在此戡乱时间,不敢擅行,理合备文呈请。”[19] 21日,警察局的批复是:“查酬神建醮,迭经奉令禁止有案,所请碍难照准,仰即知照。”[20]由上可知,抗战之前,村民在观音诞皆举行建醮仪式。

1948年7月23日,后岗涌警察分驻所巡官陈越川向县警察局报告,三圣宫庙值理黄容光等人,曾于22日呈文称:“本坊民众,依照俗例,拟于农历六月十九日观音神诞,在本坊后岗涌三圣宫庙内延僧诵,酬谢天恩,以便祈祷祝福两保平安”。[21]对于黄容光等人的呈请,该局23日批复为:“查酬神建醮,迭奉命令严禁有案,所请碍难照准,批复知照。”[22]

同年6月23日,西区龙王塘坊众黄敬深等向县警察局呈请,声称因该地邻河滨,设有龙王水神偶像,自由参拜,以农历五月廿五日为龙王神诞之期,拟于廿三日起至廿五日止,在该处市场亭前盖搭一小醮棚,将该神木偶迁出棚内,延请僧巫开坛诵经,作贺诞及招度之举,并表示醮期内所用各项费用,除拨用庙尝收益外,其余由保内坊众自由捐送,最后强调这种仪式是习俗相沿。[23]25日,该项请示得到的批复是:“查乡俗酬神建醮、延僧超度等,业经县府布告禁止,并饬贯彻执行各在案,所请碍难照准,拟批复知照。”[24]

洪圣亦是中山民间信仰的海神。1948年9月14日,新沙太平坊梁日等呈称:“窃维春社秋报,为农人之常规,本坊向供奉洪圣庙香火,习俗相沿,每年于诞辰,乘农隙之候,建醮社福,祝望丰登,以娱身心,为精神之慰藉,并以点缀升平,似未有厚非者,兹定期农历八月十二晚,惟国光剧团,演剧三昼连宵,以符向例,谨呈察核俯准,并饬警保护。”[25]同日,大黄圃警察所在批复中说:“查乡村临时搭棚演剧,经奉令禁止,在未呈奉核准以前,不得开演,亦经明令规定有案,仰即制止,并饬呈县府候奉准后,方得开演,以重功令为要。”[26]

(四)、一般节日。

据档案显示,村民有在传统节日酬神建醮的习俗。如妙灵宫值理邓兴朝等以农历七月十五日为俗例中元胜会,习俗相沿,于是月十四至十六日举行建醮演戏、水陆超幽,届时群英男女剧团将义务演出一连四天,并表示为限制人数,将略收价款,所得收入除支出各种费用外,其余将全部拨充学校经费,要求税捐局准予豁免各种税捐。[27]

(五)、追悼阵亡烈士。

20世纪40年代,中山县经历了日寇入侵的浩劫,民众在申请建醮时增加了新的内容,那就是追悼在抗日中阵亡的将士们,而以此为理由的呈文大都得到政府允许的批复。

1946年10月17日,港口乡乡长吴荣泰报告称,乡民梁海等发起将于20日至24日追悼阵亡先烈,拟在港口乡东街庙前社设坛建醮。21日,政府对这一呈请进行批示:“批复照准,并饬不得聚赌。”[28]是年农历十一月初七,又有上栅醮务公所值理卢敬信等呈请设醮坛追悼抗战阵亡将士、诸先烈。[29]

四、结语

尽管广东省政府、中山县政府一再发文强调酬神建醮的危害性,中山县政府在执行力度上亦相当严厉,从中山市档案馆藏文书看来,政府对于一般民众申请酬神建醮的审批非常严格,通常以违背法令而不允许建醮演戏,但是,以追悼阵亡烈士为名义而行建醮之举的申请,又都为政府获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山民间的神灵信仰活动造成了可乘之机。由于村民家族、村社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在岁时年节敬神迎神,通过这些仪式来加强家族、村社成员之间的凝聚力,这就使得政府的一纸禁令并不能在本质上改变村民之间的交往方式以及节日的狂欢,也使得政府训令对于村民认定为乡俗的酬神建醮处于禁而不绝的状态。如1949年竹秀园加拿大归侨李祥,在沙恒四庙建醮时担任醮首,建醮期间其家门前高搭彩棚,每日均有道士来家参拜,且不惜多耗资金,在家内备素筵,广邀亲友,连乡公所、警察所、学校等地方机关团体均在被邀之列。[30]是年,旗鼓乡沙涌、恒美联保亦建搭巨棚多座,大举酬神建醮,极尽铺张,该乡自卫队负责警卫醮场,情形颇为森严。[31]

参考文献:

[1] 嘉靖《香山县志》卷一“风土·风俗”;

[2]光绪《香山县志》卷五“舆地下·风俗”,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第20页;

[3]可参见贺璋瑢《民间信仰与当代社会的关系之探略——关于广东中山民间信仰的田野调查之思考》,《学术研究》2010年第3期;

[4]谢路军:《宗教词典》,北京:学苑出版社,1992年,第85页;

[5]科大卫:《宗教与地域的表征》,陈慎庆编:《诸神嘉年华:香港宗教研究》,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2-153页;

[6]科大卫:《宗教与地域的表征》,陈慎庆编:《诸神嘉年华:香港宗教研究》,第158页;

[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 5 辑第 1 编“文化”(1),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 506 页;

[8]《内政公报》,1937年第10卷第2期,第119页;

[9]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6-1、1-A1[1].2-731-46-4;

[10]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5-2、1-A1[1].5-901-8-1等;

[11]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6-8;

[12]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6-6;

[13]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6-9;

[14]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7-2;

[15]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2-8-2;

[16]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7-3、1-A1[1].2-731-47-4;

[17]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2-731-47-1;

[18]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1-2;

[19]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5-2、1-A1[1].5-263-25-3;

[20]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5-4;

[21]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6-5;

[22]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6-4;

[23]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4-2、1-A1[1].5-263-24-3;

[24]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263-24-1;

[25]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901-16-1、1-A1[1].5-901-16-2;

[26]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901-16-3;

[27]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3-223-21-1;

[28]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3-137-22-2、1-A1[1].3-137-22-1;

[29]藏中山市档案馆,编号:1-A1[1].5-806-50-1;

[30]《沙恒建醮 归侨请斋》,《竹秀园月报·复兴版》,1949年第17期,“本保新闻”,第20页;

[31]《旗鼓建醮 扰及行人》,《竹秀园月报·复兴版》,1949年第17期,“外保新闻”,第32页。

作者简介:漆德红(1981—),女,文博馆员,现在广东中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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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40年代,广东省政府接连颁布训令,禁止民间酬神建醮,中山县政府对这一政策严格贯彻执行,采取责任承包制,由乡公所而派出所再到警察局,并有责罚的规定。但是,在岁时年节敬神迎神是村民家族、村社活动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这些仪式来加强家族、村社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因此,政府的一纸禁令并不能在本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