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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在社工实务中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实务论文[摘要]案主自决不仅是社会工作伦理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而且是社会工作者必须遵守的一个实务原则,然而案主自决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是有限制的,能否做到“自决”,在实践中遭遇了困境。文章以家庭暴力为例,详细阐述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伦理议题,并对案主自决的有效践行提供合理化的实践选择。

社会工作实务论文

[摘要]案主自决不仅是社会工作伦理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而且是社会工作者必须遵守的一个实务原则,然而案主自决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是有限制的,能否做到“自决”,在实践中遭遇了困境。文章以家庭暴力为例,详细阐述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伦理议题,并对案主自决的有效践行提供合理化的实践选择。

[关键词]案主自决;伦理困境;家庭暴力;实践选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281

通常来说,特殊情况下才会面临伦理问题。有些人就遑论在实务工作中只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技巧足矣,伦理问题无须过多考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几乎都有伦理原则的介入,或者以伦理原则为基础。现今社会的价值观迥异而复杂,这也许是实践过程中会遭遇伦理难题的原因之一。本文以家庭暴力为例,试图分析案主自决在具体案例中的伦理困境以及可能的实践选择。

1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原则

案主自决,顾名思义就是“让案主自主决定”的意思。在服务过程中,社工以案主利益优先考虑为前提,从优势视角出发,挖掘案主自身的优势与潜能,帮助案主做出分析,鼓励案主自主选择和自我决定。正常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需要与案主分析不同选择的利弊,促使案主自决,并且为案主自决创造条件。而案主需要权衡得失,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决定,并且承担这一决定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案主自决在社工介入下的伦理难题

个人拥有的决定权是社会工作自觉价值观的来源。许多人主张自决是一项绝对权利,但大多数社会工作者会同意罗斯曼的观点,即在把自决原则用于实践时,其应用会受到限制。随着越来越多的生命中的重大决定涉及普通人常常理解不了的高科技问题和专门知识,这些伦理上的难题会出现得更加频繁,越来越令人困惑。在这种情形下,依赖有特定知识的专业人士正渐渐成为寻常之事,伦理上就出现了运用专业知识与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在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医务临终关怀服务中,社会工作者无不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以下就对不同领域的社工在坚守这一原则时所面临的伦理难题进行简要分析。

21案主自身因素的限制

在各国社会工作发展初期,社会工作首先帮助的都是社会上最困难、从道义上来讲最需要帮助的人,包括孤儿、无依无靠的老人和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因失业而沦为生存困难者。这就意味着社工在遵循案主自决原则时就必须考虑案主的实际能力。另外,来求助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资源占有不足,社會支持缺乏,案主本身的相对“弱势”,导致他们无法按照自我意愿尽心选择来做出有利决定。此时即使社工能够严格遵守案主自决原则,但出于案主自身局限“自决”受限。

22社会工作者介入对案主自决的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作为助人者的社工有些会毫不犹豫地运用自己优越的知识和权力驱使当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于是在专业的助人关系中,社工的角色大多数只有一种:助人者,这种角色定位,必然导致社工为案主多做了一些事情,从而忽视案主的能力与选择权。

另一方面,社工因为拥有比案主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往往以权威自居,使得在专业助人关系中形成一种施予者与接受者的角色和关系。而来求助的案主往往认为社工是专家,之所以来求助咨询,是因为社工比自己更清楚问题的症结所在或者解决的对策是什么,这种先入为主的助人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的意识,使得求助者对社会工作者的依赖性很强。是否做到自决也与求助者对从社会工作者那里得到好处的依赖程度有关系。当事人得到的物质或服务越有价值和意义,他对社会工作者的依赖性就越大,越不太可能做出与社会工作者意愿不符合的选择。

23案例分析与实践选择

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社工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困境,即案主自决与利益保障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以社工面临的家庭暴力的个案为例,首先帮助案主探索和澄清她面临的主要伦理困境,分析不同的解决方案,在遵从最小伤害原则的前提下,探究最佳的实践选择。

[案例]玛丽亚·克里斯托一星期前来到妇女庇护所。她眼眶乌青,手臂骨折,还有几处其他的擦伤。这是两年中克里斯托太太第四次离开丈夫待在庇护所。前三次都是丈夫恳求她回去并答应寻求帮助后,她就回家了。克里斯托先生参加完了一个施暴者治疗项目,但治疗没有取得成效,因为克里斯托太太又回到了庇护所。克里斯托太太刚刚来找你说想要回家,要再回到丈夫身边。她说好也好,赖也好,女人的位置就是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不同意她的说法,认为如果克里斯托太太回到丈夫身边,她丈夫的暴力行为很可能会继续。

231是否尊重案主自决,同意回家?

由案例可知,两年中克里斯托太太已经第四次遭遇家暴,甚至需要待在庇护所,频率高、程度深、伤害大。从目前状况来看,她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状态都没有完全恢复。此刻,一个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以及对心理创伤的适度抚慰才是最迫切的。若其留在庇护所,除了健康与安全能够获得暂时保障外,在救助与康复服务上也能更容易链接资源。此外如果选择回家,对丈夫是否再次施暴不能确定,自身安全仍旧存在潜在危险。尽管此时的做法看似无可奈何,但克里斯托太太没有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执意回家未必就是最佳选择。

然而,在社工实务中,案主有自行选择和决定的权利,社工应在克里斯托太太自决之时,提醒其重视自我生命安全以及分析回家的可能后果。假设她仍是决定回家,那么社工需要表达尊重,确切地阐明立场地位,让克里斯托太太意识到回家的潜在危机。同时,充分准备周全的应对预案,特殊情况下让公安部门协助保障克里斯托太太的人身安全;联动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形成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克里斯托太太的人身权益不受伤害。此外,如果克里斯托太太固执坚持回家居住,社工应搭建其社会支持网络,及时有效反映其家庭的状况并力所能及地提供恰当服务,使其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232如何看待案例中关于“女人的位置”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两性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女性不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工作中,都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受到歧视或者不平等的对待。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助人自助,满足案主的基本需要和提升人类福祉”是社会工作者不容置疑的价值追求。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者拥有了优势道德评判的权利。作为专业的社工,在这一问题的看法上是无法苟同的。即使嫁为人妇,但是自身的权利和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社工在跟案主接触的过程中,需要案主自身意识到这一点。如果案主知道这样的女性地位意识之后,仍是对丈夫存有一丝留恋,选择回去,那么社工需要表达尊重,并做好相应的准备。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案主自决原则,又没有社工的价值强加,而是从尊重克里斯托太太的自决权出发,协助其了解事态的严重性,呈现回与不回的相应后果,并规划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总之,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需要坚持“案主自决”原则,协助当事人努力探索和澄清自己的目标,鼓励案主主动表达,界定自我需要。同时,给予“案主自决”并不意味着案主做任何决定不受限,社工既要给予案主自决的机会,又要在案主已经或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对自己或他人构成了近在咫尺、严重的、可以预见的危险时适时提醒。此外,社会工作者让案主自决的专业性体现在协助案主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分析可能的问题解决方案,让案主学会自主决定等方面,而并不是直接替案主做出最终选择的;社会工作者的建议仅仅是案主自决时的信息参考,而并非是案主的良药处方。

参考文献:

[1]戴香智,侯国凤“案主自决”的局限及其实践选择[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2]隋玉杰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袁芮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中的伦理议题——以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为例[J].伦理学研究,2016(3)

[作者简介]刘原平(1992—),女,河南信阳人,2016级苏州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老年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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