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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物馆藏明清买地券考释》再考

朱超龙【关键词】买地券;停柩不葬;二次葬【摘要】本文结合相关资料,对《文物世界》2016年3期刊发的《深圳博物馆藏明清买地券考释》一文中两方买地券的释文进行了校补,并指出黄氏、曾文氏买地券中反映的停柩不葬是明代较为普遍的现象,纠正了作者提出的停柩时间长是二次葬的观点。《文物世界》2016年第3期发表的周加胜《

朱超龙

【关键词】买地券; 停柩不葬;二次葬

【摘 要】本文结合相关资料,对《文物世界》2016年3期刊发的《深圳博物馆藏明清买地券考释》一文中两方买地券的释文进行了校补,并指出黄氏、曾文氏买地券中反映的停柩不葬是明代较为普遍的现象,纠正了作者提出的停柩时间长是二次葬的观点。

《文物世界》2016年第3期发表的周加胜《深圳博物馆藏明清买地券考释》一文,公布了深圳博物馆所藏三方明代买地券[1],为我们研究明代岭南地区民间丧葬习俗及社会风俗提供了重要资料。但因买地券年代久远,文字漫漶不清,致使文章对券文的释读及券文内容的解读均有可商榷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拟根据既有的考古发现及文献资料,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黄氏买地券》释文校补

周文中的《朱书黄氏买地券》曾在1999年由曹腾(马非)公布过[2],鲁西奇先生在《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中对其进行过校正[3]。从内容上看,周文与曹、鲁两先生的释读有多处不合,对资料的利用价值有一定影响。由于周文和曹文均未公布照片,笔者只能以考古发现的同时期买地券为依据,对其进行校补,二者互补基本可以窥见原文。现将周文和曹文的释读分别录文如下。

周文:

维大明天顺元年岁次丁丑,九月廿一日壬午,具位黄八三处士于景泰七年正月初二日殁故。龟筮叶从,相地惟吉,于东莞县上都土名凹头,壬山行龙丙向之原,为宅兆安厝。谨用钱玖万玖阡玖柏玖拾玖贯文兼五彩信篦,买地壹穴。东止左青龙,西止右白虎,南止前朱雀,北止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护肃界封,道路将军,齐整千陌。若辄干犯诃禁,将军、亭长收付河泊。今以牲礼酒馔共为信誓,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永保无咎。若违此约,北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主者,女青律令!

曹文:

维大明天顺元年岁次丁丑九月廿一日壬午,具位黄公三处士,于景泰七年正月初二日殁故,龟筮叶从,相地惟吉,于东莞县上都,土名凹头,壬山行龙,丙向之原,为宅兆安,□□用钱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贯文□,五彩信□,买地壹□。东止左青龙,西界右白虎,南止前朱雀,北止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承(丞)墓伯,谨肃界封,道路将军,齐整千陌。如有干犯诃禁,将军亭长,地府河泊,今以牲礼酒馔,共为临营(茔)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茔),永保无咎。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王者,如青龙律令!

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两篇释文有以下不同之处:

1.周文将买地券主人释为 “黄八三”,曹文则称 “黄公三”。从出土的明代买地券来看,买地券多为孝男孝女为亡父母所作,少见径称父母名讳的实例,而是多称某公,因此墓主是“黄公三”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黄三”,暂从曹文。

2.周文和曹文皆作“东莞县上都”,而鲁文径改作“十一都”,但不知何据,兹依原释。

3.周文“为宅兆安厝。谨用钱玖万玖阡玖柏玖拾玖贯文兼五彩信篦”,曹文“为宅兆安,□□用钱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贯文□,五彩信□”。曹文未释读出“厝”“谨”“兼”“篦”四字,以致句读也出现错误。“为宅兆安厝”“谨用钱”“兼五彩信篦”为买地券中习见之语,周文已正确释读和断句。

4.周文“护肃界封”,曹文“谨肃界封”。买地券中多作“封步界畔”或“谨肃界封”,未见“护肃界封”,“谨”与“护”二字相差甚大,可见券文漫漶之甚,姑从曹文。

5.周文“若辄干犯诃禁”,曹文“如有干犯诃禁”。明代买地券中多作“若辄干犯诃禁”,姑从周文。

6.周文“将军、亭长收付河泊”,曹文“将军亭长,地府河泊”。鲁西奇先生认为“地府”可能是“缚付”之误。在明代买地券中河伯之前确多作“缚付”,也有作“敕付”“勒付”,有绑缚、整饬、勒令之意,但“收”字也讲得通,姑从之。这句话见于多数买地券,但对其皆断作“将军亭长,缚付河泊”,致使文义不通。北京南苑出土的正德十年(1515)夏儒买地券有“若有干犯,并令将军亭长,缚付河伯究治”[4]之句,说明河伯是具有审判大权的,所以断句为“将军亭长缚付河伯”更合适些,意为如有违背契约者,由将军、亭长收缚,交由河伯审判处置。

7.周文“今以牲礼酒馔共为信誓”,曹文“今以牲礼酒馔,共为临营(茔)”。检索明代买地券,券文中仅见“共为信誓”,故从周文。

8.周文“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永保无咎”,曹文“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茔),永保无咎”。此句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之意,以确保以后工匠营建茔地没有咎殃,句读应为“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永保无咎”。

9.周文“北府主吏自當其祸”,曹文“地府主吏自当□祸”。各时期买地券均未见“北府”,“北”应是“地”之误。此句意为若是违约,让“地府主吏”承担责任,与主人及其家人无关,所以句读当是以周文为是。

10.周文“急急如五帝主者,女青律令!”,曹文“急急如五帝王者,如青龙律令!”。“女青”是传说中道教最高神元始天尊法旨的使者[5],在买地券和镇墓文中多书于最后,“如女青律令”,正符合女青的身份,“青龙”代表四方,不应用在此处。女青是使者,自然当作“五帝使者”,而不是“主者”或“王者”,应是买地券文残缺所致。另“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也没必要断句。

综上,校补后的明天顺元年(1457)《朱书黄氏买地券》录文如下:

维大明天顺元年岁次丁丑九月廿一日壬午,具位黄公三处士于景泰七年正月初二日殁故。龟筮叶从,相地惟吉,于东莞县上都土名凹头,壬山行龙,丙向之原,为宅兆安厝。谨用钱玖万玖阡(仟)玖柏(佰)玖拾玖贯文,兼五彩信篦,买地壹穴。东止左青龙,西止右白虎,南止前朱雀,北止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丞墓伯,谨肃界封,道路将军,齐整千(阡)陌。若辄干犯诃禁,将军亭长收付河泊(伯)。今以牲牢酒馔共为信誓,财地交相分付。工匠修营(茔),永保无咎。若违此约,地府主吏自当其祸,主人内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endprint

二、两方买地券反映的明代葬期过长问题

上述《黄氏买地券》中,黄三殁于景泰七年(1456)正月,葬于天顺元年(1457)九月,停柩时间长达一年零9个月,而另一方买地券中,曾文氏殁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六月,葬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正月,停柩时间更长达5年半,以现在的眼光看确实令人惊异[1]。作者认为岭南地区气候多雨潮湿,不可能停柩如此之久,据此认为两墓皆为二次葬,并举多条文献记载加以佐证。不过从所举例证来看,或是没有遵循共时原则,不见明代实例,或是地域上没有关涉,少有广东省内资料,而且所描述的二次葬习俗太过特殊,多属于少数特定人群,实难与这两方买地券反映的葬俗联系起来。虽然这两方买地券未公布墓葬资料,买地券的出土情况缺失,但从以往的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来看,明代停柩不葬致丧期过长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不是确认黄氏与曾文氏为二次葬的理由。考古发现的买地券绝大多数券文会将死者生卒、茔地位置、买地经过交代得很明白,迁葬如此重要的事,应该会反映在买地券中,如安徽合肥出土的陶时阴契券就反映了迁葬买地券的书写文本[6]。据券文,陶盛之弟陶时初葬于明正统八年(1443)六月七日,葬后“累生灾咎,亡魂不能安妥”,所以于一年半后迁葬,券文将买地迁葬经过叙述得很清楚。但黄氏和曾文氏买地券却未见相关记述。

明初因经济、风水等原因,上至富绅显贵,下至升斗庶民,停柩不葬是較为普遍的现象。停柩的时间有数月、数年不等,以至于明太祖朱元璋竟下诏禁止:“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7]但效果并不明显,到明清之际,还有数十年停柩不葬的现象,生活在明清之际的张尔岐在《后笃终论》中提到民间有“数十年不克葬者”[8]。

早在宋代,宋人居丧期多数都超过6个月,少数超过6年。现已有多位学者对宋代丧期过长的现象进行研究,如吴敬的《宋代厚丧薄葬和葬期过长的考古学观察》[9]、《试论宋代的葬期》[10],雷玉华的《唐宋丧期考——兼论风水术对唐宋时期丧葬习俗的影响》[11],梁洪生的《江西宋代墓志及其丧期考》[12]。综合以上诸家观点,导致宋代丧期过长的原因主要有:丧葬程序繁琐隆重,家贫无力治丧,卑者营葬要避尊长之吉凶,客居他乡不能及时归葬,死者高寿,官员监管不力,社会动乱不及安葬,以上情况也可为明代葬期过长现象的原因提供参考。

长期停柩不葬就会涉及到棺柩如何存放的问题。从大量的正史、笔记和地方志来看,明清时期棺柩存放惯用的词汇是“停柩在家”“暴露于野”。“停柩在家”就是停柩之处多为家中,或者存放于寺庙宫观之中。“暴露于野”是指江南地区的浮厝习俗。张传勇在《因土成俗——明清江南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与葬俗》一文中写道:“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盛行风水择葬……人死之后先要浮厝。”[13]他又在另一篇文章中介绍了流行于江南地区的这一丧葬习俗,即将棺木置于野外,上覆砖石、泥土与草席之类,将棺柩围护起来,有的用砖瓦砌一小屋,再择日卜地而葬[14]。明代官方和文人对浮厝习俗多持批评态度,所以多有夸张。其实浮厝似葬非葬,这也可能是导致停柩期过长的原因。另外明清时期有专门的“管坟人家”,可以集中寄柩,如徐乾学《读礼通考》卷115载:“杭人多停柩不葬,每寄柩管坟人家。康熙辛亥仲冬,岳坟寄柩之家,有失火者,烧棺十余具,灰骨难辨,其寄柩子孙痛苦莫伸。又前崇祯戊辰季夏,淫雨发横,自天竺至雷院金沙滩漂去棺木数百具,皆莫能辨。” [15] “管坟人家”应与宋代在各地建立的漏泽园有渊源关系,“(崇宁)三年,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 [16] 。明代也设有漏泽园,《明史·食货志》载:“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 [17]总之,从宋代开始,已有官方福利性质的集中寄柩之所,所收寄的多为贫民棺柩。

长期停柩不葬还会涉及到尸体的保存问题。从考古发现的宋元明时期古尸来看,尸体多采取了防腐措施,如尸敛,即用衣衾包裹尸体;密封的棺椁也有防潮、防腐功能;还使用石灰、草木灰、灯芯草、木炭、锯末、谷灰、云母等作为干燥剂;还有的使用水银、硫磺和香料等药物进行防腐[18]。而且尸体防腐技术在南方地区较为发达,可能跟南方地区盛行的停柩不葬现象相关。

综上,明代葬期过长在南方是普遍的现象,在风俗、技术上是可行的。黄氏买地券和曾文氏买地券反映的葬期过长并不是二次葬导致的。

三、结 语

买地券的书写文本虽有时间、地域之别,但同时空范围内的买地券书写都有特定的范本,券文用语多是固定套语,所以可以根据已有的考古发现对难以识读的券文进行校补。黄氏买地券文也可以根据已有发现大致还原其本来面目。但因笔者并未见过原物,加之水平有限,对其校补可能会有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在明代,从显贵至庶民,普遍存在葬期过长的现象,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风水问题。一般家人会停柩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期间会对尸体作防腐处理,停柩地点主要是家中或浮厝于野外,也有专门的集中寄柩之所,丧期满后再择吉日安葬。所以券文中反映的丧期过长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二次葬的可能性很小。

[1]周加胜.深圳博物馆藏明清买地券考释[J].文物世界,2016(3).

[2]曹腾(马非).广东出土买地券综述[G]//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博物馆集刊.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52.

[3]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590.

[4]北京市文物工作队.北京南苑苇子坑明代墓葬清理简报[J].考古,1964(11).

[5]黄景春.早期道教神仙女青考[J].中国道教,2003(2).

[6]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安徽合肥出土的买地券述略[J].文物春秋,2005(3).

[7]张廷玉,等.明史:卷60:礼志1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492.

[8] 张尔岐.后笃终论[M]//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62:丧礼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2254.

[9]吴敬.宋代厚丧薄葬和葬期过长的考古学观察[J].贵州社会科学,2010(8).

[10]吴敬.试论宋代的葬期[J].华夏考古,2012(1).

[11]雷玉华.唐宋丧期考:兼论风水术对唐宋时期丧葬习俗的影响[J].四川文物,1999(3).

[12]梁洪生.江西宋代墓志及其丧期考[J].江西文物,1989(1).

[13]张传勇.因土成俗:明清江南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与葬俗[M]//常建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14]张传勇.似葬非葬:清代江南地区的浮厝习俗[J].民俗研究,2009(1).

[15]徐乾学.读礼通考:卷115[M].江苏书局,1881(光绪七年).

[16]脱脱,等.宋史:卷178:食货志六上[M]. 北京:中华书局,1977:4339.

[17]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志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80.

[18]霍巍.关于宋、元、明墓葬中尸体防腐的几个问题[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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