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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资产管理模式课题组赴上海调研刘俊秋++徐振华[摘要]科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资产管理模式 课题组赴上海调研

刘俊秋++徐振华

[摘要]科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477万亿元,扣除负债后净资产总额960万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约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1/3。从资产构成看,流动资产占4330%,固定资产占4760%,對外投资占193%,无形资产占054%,其他资产占663%。科研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创新的火车头、驱动器,其资产管理模式、管理水平,对于国有资产全局效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至关重要,文章从当前国家最新政策、制度出发,通过分析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促进创新。

[关键词]科研事业;科技创新结果;资产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069

1现状分析及问题

11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成为新常态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科研领域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旨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科技创新,通过创新驱动全社会转型发展。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为建立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解决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提供了指引方向。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改革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给科研事业单位松绑,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转让方式和定价方式均自主化,所获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标准,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至少将50%奖励给科研人员,且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并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这与美国的《贝多法案》(Bayh-Dole Act of 1980)异曲同工,放权给科研主体单位和一线科研人员,将极大地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政府不享受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值产生的税收收入。2016年5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提出2020年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随后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落实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进一步扩大一线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松绑项目经费预算、费用报销、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简化流程,创新管理与服务方式,力求让科研人员潜心人事科学研究,进一步从源头培养创新土壤。财税〔2016〕101号文件,允许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递延至转让时缴纳,解决了后顾之忧。种种措施,都是希望能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形成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新常态。

1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待跟进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基本任务,但同时,服务创新活动,激发创新活力,也应当是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制度创新还有待跟进,对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持续发展还存在一定障碍。

121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能真实反映

科研事业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数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成果,经过申请、受理、公开、确权,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对资产管理严格的单位,会在专利确权后确认无形资产入账。而当前对于无形资产的计价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真实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科研单位来说,每一个独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内,难以合理地核算和分割。按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而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支出,借记“科研支出”等科目。这就导致每项发明专利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往往只有几千元,虽然无形资产只有在实际应用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依附性,受资源投入影响很大,但几千元的账面价值还是与其真实价值相去甚远,显得过于保守。

12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评估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国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了许多政策支持和创新,如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中,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限下放给院属各单位,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或备案,转让的方式也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定价、交易所挂牌或市场拍卖等形式。整个流程较以往已简化很多,但如果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则属于非货币出资,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于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因此仍需要先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以及一些基于此衍生出的其他方法。但无论哪种评估方法、定价模型,都不可避免地基于某些假设和估计,容易带入评估人的主观认识。而且与受让方的资本规模、技术水平、环境条件、市场地位密切相关,价值波动很大,始终无法产生公认的科学的评估方法。而且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交易双方先协商,后评估。一般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对于技术的应用前景、潜在市场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受委托方的影响很大。强制评估不仅使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复杂、增加成本,也容易产生虚假报告,并不能有效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无法达到政策制定者预想的效果。

123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后退出机制不畅

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投资后,依照最新规定奖励50%以上股权给科研团队后,剩余股权就成为科研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依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號)进行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股权,所有单位往往会提前策划好退出机制。一方面用于回收资金(最新的政策规定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所有),用于部署新的研发项目;另一方面也为了规避公司可能上市时产生的国有股转持问题。但按照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股权转让前,仍需要依照不同金额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提前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和变更登记,并取得相应产权登记证。在实际操作中,产权登记和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仍需要较长周期。

2政策建议

21无形资产计价机制创新

针对无形资产的定价问题,学术界有很多研究,大多集中在评估交易过程。如有研究通过未来投资、专有人才、专门技术三个方面阐述了无形资产定价缺陷,也有通过研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评估理论和评估指标进行扩展。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日常入账结算来说,评估方式过于复杂,成本太高,主观估计又容易产生风险。建议参考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资产的计价方式,按研发过程中的与之相关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发明专利等申请阶段,提前介入掌握其支出情况,转入中间科目,待正式确权后再转入无形资产。这种计价方式,能够基本反映出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较目前使用的方式能够更准确。

2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强制评估制度创新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参考的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具体到公司法,其核心原则——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本质上就是要维持法定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是一种针对风险防范和规避的法律约束。这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相对保守,参考国际上英美法系先进国家的经验,美国采取了完全不评估的模式,由董事会判断与决策,直接为所接受的无形资产定价。当然,这需要很成熟的公司法律保障和完善的法人治理。法国与日本采取了折中的选择性评估模式,强制评估与例外共存,当出现某些法律上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资产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则可以选择不评估。这种模式给予了一定自由选择的空间,简化了程序,建议在完善落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可尝试采用该模式,将定价的权限交给市场,比如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或技术交易所挂牌后,经受让方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评估,进一步降低成本、促进创新。

23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入股退出机制创新

依前文所述,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中央及主管部门已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单位,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或备案,转让的方式也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定价、交易所挂牌或市场拍卖等形式。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活动速率,增强成果转化、转移的流动性,建议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也纳入管理权限下放范围,等同于科技成果对待。这样就解决了产权登记、股权转让报批流程烦琐、周期长的问题,将创新、转化、增值、反哺创新快速循环起来。但同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应强化各单位法人责任,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和举报机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防范法律与道德风险。

3结论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是我国当下转型升级的原动力,是长期稳定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美国密歇根大学校长玛丽·休·科尔曼博士指出:“很多人常常混淆我们为什么热衷于技术商业化、培育新公司、促进达成更多的专利和许可协议。这不是关于未来产生收入的一种承诺。是的,它并非关于金钱,技术转让必须围绕着我们的核心使命:分享观点、分享创新,从而增进社会财富。”目前科研领域正在由“政府计划导向”向“基础研究任务与应用研究市场相结合导向”方向转变,只有经过不断努力,扫除创新路上的障碍,才能更快地完成转型升级,将科学与实体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孟晓艳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及建议[J].农业科技管理,2012(4):45-47

[2]王君彩,罗晓文知识类无形资产的定价缺陷探析[J].中央财政大学学报,2006(9):88-92

[3]岳贤平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专利资产评估研究评述[J].中国科技论坛,2010(8):152-157

[4]张璐无形资产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5]黄亚生,张世伟,余典范MIT创新课:麻省理工模式对中国创新创业的启迪[M].北京: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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