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珂广告

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电机电器博览会品牌形象绽放广交会现场卢美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地球村的成员,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在法律方面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文章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海峡两岸电机电器博览会品牌形象绽放广交会现场

卢美容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地球村的成员,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在法律方面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文章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以期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海峡两岸比较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3.144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2014年,电商法立法课题研究专家评审会在京召开,会议对5个电商法立法专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最终,5个课题通过评审,都达到了立法课题研究立项的要求,顺利通过评审。

首要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目前没有专门的论著,现存的文献资料中相关研究非常少,可以说是电商立法研究的相对空白点。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是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纠纷的症结(根源)所在。如2008年阿里巴巴平台上出现的大量网络诈骗,导致多名高管引咎辞职。这次事件引发了电商界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电商立法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设定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后续纠纷的减少甚至避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法律方面的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本文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并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

2 中国大陆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

2.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概念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关于电商市场中主体资格的肯定、确立、惩戒、丧失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以期为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立法模块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第11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即相对于交易的双方而言当属第三方,指为电商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商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2.2 我国电商主体市场准入的三道门槛

我国电商主体的市场准入,笔者把它歸纳为三道门槛。即传统的商事主体一步步从线下传统市场进入线上电商市场的过程。

第一道门槛,线下传统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我国民商法规定,按规模从小到大,可以分为自然人、其他组织(非法人)、法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的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道门槛,如果上述商事主体想要进军电商市场,拓展线上业务,它可以自建网站独立进军电商,或者通过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入驻,借力开拓电商市场。那么网站设立必须依照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有关网站设立及信息服务分类管制的基本办法是国务院2000年9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做出了三种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而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按照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可以把网站分为营利性网站和非营利性网站。《办法》从网站的服务行为角度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的网站,例如大部分销售类网站为此类型。非经营性网站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提供服务的网站,例如一些公益性质的网站。

《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举办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三道门槛,即指如需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必须遵循平台的管理制度,即由第三方平台担负起监管责任。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基本的网店实名制。“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网店的真实身份信息必须在网上明确显示,以此确保电商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维护了电商交易的安全及信用。

2.3 电子商务市场退出的程序

电商主体退出市场有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主动退出是指电商主体因歇业等原因主动结束经营活动。被动退出是指电商主体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况下被强制要求退出。

主动退出应当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电商法草案》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提前60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第三方平台自行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应当提前90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endprint

被动退出同样应当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电商法草案》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3 中国台湾地区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

1998年,台湾地区在亚太经合会(APEC)经济领袖会议中公布了电子商务政策纲领,确定了电子商务战略在台湾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制定未来发展蓝图,通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应用,将台湾建设成21世纪亚太地区商务中心。政府在台湾电商发展中起辅助作用,确保中小企业良性竞争与发展,因此,台湾电商的准入与退出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以民间力量为主导,政府进行电商发展所需的外部环境建设,以市场机制与应用技术优先解决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介入干预则是最后的保障手段。其次,建立自由、良性的市场秩序,电商市场应为自由开放市场,非必要时,政府不对电商市场竞争做过多干涉。最后,电商法制建设与产业自律并重,制定并逐步完善适合台湾电商发展的法律规范,遵守依据国际或国内的电商行为规范而制定的自律公约,从而全面推推进电商发展。

另外,台湾地区“资策会”科法中心特别制定《电子商务业者自律公约》,在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凡签署此自律公约的电商业者,皆宣示自发性遵循自律公约所揭示的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与电子商务经营原则,并愿意持续相互砥砺督促,共同打造良好的电子交易环境。其次,电商业主要提供各项完整数据,以利于消费者辨认其真实身份,进而建立交易安全信心。

由上述可见,台湾地区在最初电商市场准入上所秉持的原则和态度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适度放权,政府秉持中立原则介入市场管理,市场由民间企业主导、产业自律,最终维持市场信息透明、架构活络有序的电子商业环境。

4 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比较

4.1 有效自治,构建自律的市场环境

台湾地区顺应发展趋势,放宽了对社会自治的约束,将许多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民间机构,形成了政府、社会、企业共管机制。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搞活市场,让管理更高效、更经济、更便捷。民间机构如工商协进会、台湾消费者基金会等、台湾“中华公司治理协会”。

大陆的电商市场准入的政府主导色彩相对更浓厚。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分散且庞杂,立法中不免有漏洞和冲突。

4.2 便捷管理,构建网络化的监管系统

2005年台湾地区修正《公司法》,取消纸质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信息被统一登记到网络上,可供随时检索查阅。公司信息的电子化,不仅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更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撑。而大陆的电子执照系统建设目前仍在试点中,2017年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双创发展的意见”。会议确定,要创新政府管理。加快推动涉企证照登记和备案的各类信息整合至营业执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对内外资企业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双创发展的意见”的通过,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公司信息电子化的顺利推广、网络化监管系统的建立,更有利于推进电商发展诚信护航。

4.3 诚信护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综观台湾地区与大陆社会信用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台湾地区信用建设起步较早,已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大陆的信用管理,政府主管色彩明显,以行政法规为基础進行规范。首先,从法律基础而言,台湾地区1970年颁布《征信业管理规则》,1995年颁布《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国务院2013年3月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7月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市场主体公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其次,台湾地区建立了规范互补的征信系统:金融公共征信平台、私营第三方征信平台、机构内部征信平台、征信中介服务机构。最后,实行宽严有度的信用监管。财政金融的主管部门对金融客户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监管;工商经济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的信用监管相对宽松。

5 海峡两岸的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交流与互动

5.1 电商市场准入制度

5.1.1 减化行政审批,降低准入门槛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自愿进入。海峡两岸要致力于电商市场准入的合作。合作的主旨首先要推进电商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的两岸对接,打通两岸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三流”互通,搞活人才、技术的互动交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盘活两岸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

5.1.2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铺开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

在管理手段上,建立并完善网络化的企业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登记申请和审查的网络化及营业执照的电子化,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商企业市场准入监管网络。

同时,由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联合搭建系统平台,即通过此平台申领电商经营认证电子证书,实现对电商市场准入的最后一道把控。所有的电商经营者(包括存在于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经营者)都必须申领,以便政府掌握电商经营者数据,实现源头监管。endprint

5.2 电商市场监管制度

5.2.1 建立有效的自治手段,实现社会共治

随着商事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适度放权,融入社会各界力量一起齐抓共管电商市场。建立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查、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的社会共治机制。政府部门遵行“法无授权皆禁止”之原则,在电商市场中依法行政;行业协会发挥在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提升、信用评估、督促社会责任担当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负责监管入驻平台的所有会员,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整合优化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举报、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平台。

5.2.2 完善征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于2014年1月在全国率先开通运行,汇集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这是福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福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填报唯一官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各省份也先后开通了当地的系统平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尚不全面,有些相关信息没能及时对接上传公示。应积极推进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实现更便捷、更智能、更畅通的查询通道。二是信息还只是停留在传统公示阶段,没能提供更智能化的监管。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应逐渐提高数据分析能力,预判违法行为的趋势和变化,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5.3 电商市场退出制度

5.3.1 增强责任意识,明确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当事主体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法中实行某种限制和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解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追究。

5.3.2 结合信用评价,及时清退报告

《电商法草案》第22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

第20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平台的交易规则、信用评价,明确各方主体的责权利,若有违法违规,及时警示、暂停、公示、报送,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商环境。

参考文献:

[1]福建省工商系统联合课题组.海峡两岸市场准入和行为规范比较研究[J].商事制度改革,2015(4):44-50.

[2]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11(1):155-158.

[3]林瑞珠.台湾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现况与因应[J].科技与法律,2003(1):68-76.

[4]张楚.电子商务法[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

[5]全國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Z].2016.

[6]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Z].2000.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Z].2014.endprint

此文由 科学育儿网-健康编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科学育儿网 > 健康 » 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电机电器博览会品牌形象绽放广交会现场卢美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地球村的成员,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在法律方面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文章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