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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线路发展概述

...军网络安全技术发展路线张春彦+林志宏摘要:“欧洲文化线路”由欧洲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并于1987年正式施行,其目标为“以文化合作的形式提升对欧洲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认同,保护欧洲文化的多样性,鼓励文化间的交流,协助调解地区矛盾”。经过四十余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在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标准

...军网络安全技术发展路线

张春彦+林志宏

摘要:“欧洲文化线路”由欧洲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并于1987年正式施行,其目标为“以文化合作的形式提升对欧洲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认同,保护欧洲文化的多样性,鼓励文化间的交流,协助调解地区矛盾”。经过四十余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在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标准设立、资金筹措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相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体系、主题、形式的多元化构成了欧洲文化线路最大特点。“欧洲文化线路”以推动新兴旅游业(如文化游、体验游等)促进当地发展,对欧洲地区的遗产保护和地区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文化线路;欧洲委员会;多元化

欧洲,作为文化线路概念的发源地,在欧洲委员会的指导下历经三十年的磨合形成了一个顺应时代背景、凝聚欧洲认同感、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线路体系,成为提升欧洲遗产共享意识、维系民众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该体系为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文化线路体系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文化线路和相关线性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一、概况

(一)发展背景

欧洲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起源于欧洲委员会的“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of the Council of Europe,以下简称“欧洲文化线路”)计划。欧洲委员会是欧洲历史最悠久成员国最多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现成员间相互团结,以维护其被视为共同遗产与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理想和准则”。多年来,欧洲委员会同欧盟不断致力于开展区域间文化遗产的修复与保护,并通过能力建设、文化交流等方式维护区域稳定,如保护战后科索沃地区文化多样性、格鲁吉亚战后恢复、基辅区域保护计划等。1960年代,欧洲委员会“欧洲的延续”

(LEuropecontinue)专家小组提交了一份关于“将欧洲重要文化遗产融入居民休闲文化”报告,提出通过旅游重新发掘共同的遗产,促进文化互动、宗教间的对话、景观的保护发展,从而加强文化合作。“欧洲文化线路”由欧洲委员会于1984年提出并于1987年正式施行,其目标为“以文化合作的形式提升对欧洲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认同,保护欧洲文化的多样性,鼓励文化间的交流,协助调解地区矛盾”。

(二)概念定义

“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开展伊始,文化线路的复杂性和包容性便是其强调的重点。“线路”一词并没有将计划束缚于实体道路,而是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特定主题的网络特征,该网络应体现出其各节点和所在区域整体特征与认同感。1980年代欧洲委员会文化合作委员会(Council for Cultural Co-operation)为使文化线路能更容易地被计划参与者和大众接受,对其进行如下定义:

“‘文化线路是指一条道路围绕某个主题,穿越若干国家或地区,无论是这条路线本身所具有的高尚性还是其所在范围和意义,都能典型地体现欧洲的历史、艺术和社会特征。”

2010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第53号决议《建立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以下简称“扩大局部协定”)将“欧洲文化线路”的定义写入协定:

“文化线路是具有文化、教育特征的遗产与旅游合作框架,旨在通过促进某一条或是某一系列基于历史旅程、文化概念、旅行线路以及人物或现象的路线的发展,帮助理解并尊重其具有重要国际意义的共同欧洲价值观。”

文化线路作为一种复杂的遗产形式与区域计划,包含了不同形式的遗产表现形式并具有时代特征,其概念必须综合考虑到包括跨地域、跨国家、旅游、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宗教交流、创新与可持续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文化线路的概念仍处于发展阶段。

(三)发展历程

经过四十余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在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标准设立、资金筹措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相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实验阶段:1987年至1998年。该阶段以“欧洲文化线路”计划的开展以及“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文化线路的认定为标志。该阶段没有成文的管理条例和认定标准,而是通过认定新的文化路线并解决计划施行过程中的问题,来为此后线路的认定积累经验。该阶段认定了包括“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汉萨同盟”(The Hansa)、“席克哈特之路”(The Heinrich Schickhardt Route)在内的7条文化线路。该阶段虽然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到资金筹措等各方面尚不成熟,但是由于线路本身的知名度,很快便吸引了大批游客,为之后“欧洲文化线路”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提供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也为之后“欧洲文化线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发展阶段:1998年至2010年。经过十年的研究与实践,“欧洲文化线路”计划已经成为了解欧洲共同价值观与获取认同感的首选方式,截至1998年已有超过2000个相关组织参与到计划当中。1998年3月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包含文化线路审核条件、合作方式以及网络建设等各方面标准的《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的决议》。同时为了提升计划执行效率,由欧洲委员会和卢森堡大公国联合成立了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European lnstitute ofCultural Routes),负责新线路的审核、监督以及对相关文件的发布和归档。该阶段在之前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欧洲文化线路”的概念体系、审核机制、管理机构,使“欧洲文化线路”的认定过程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推动了欧洲各地区文化线路的实践与理论研究。

“扩大局部协定”阶段:2010年至今。在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背景下,欧洲文化线路在维护地区稳定与振兴经济方面的作用开始引起关注。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通过后,其形式使“文化线路计划”以定期向签署国收取经费的方式摆脱欧洲委员会提供的有限日常开销的限制,并允许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签署国的形式参与到协定中。同时对文化线路的概念、认定方式、组织形式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过三年试行,2013年正式通过《确认建立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截至2015年12月,共有33条文化线路通过认定,这些文化线路以多元化的主题和形式展示了欧洲共同的记忆、历史与遗产,是对欧洲多元文化的最佳阐释。

二、“欧洲文化线路”的特点

“欧洲文化线路”的多元化特点是其在欧洲多元文化、宗教背景下普遍适用于各个地区的主要原因。体系、主题、形式的多元化构成了欧洲文化线路最大特点。

(一)多元化体系

目前整个欧洲范围内有多个文化线路相关体系。除“欧洲文化线路”外,还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体系,以及区域性组织单独设立的线路计划体系。各体系各有侧重,彼此认同且在组织和经济上常有合作,并没有出现混乱情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构建的旨在“通过文化线路这一特殊的遗产形式,完善遗产的评估、保护、保存机制并将其作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的全球层面的文化线路体系,其专业咨询机构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98年成立的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最终成果以“遗产线路”(HeritageRoutes)的形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与教科文组织文化线路除了在线路上有所联系外,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认定的世界遗产也是“欧洲文化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朝圣之路”。此外还有两者共同构建的“东南欧文化廊道”及世界旅游组织与瑞士政府联合构建的“瑞士文化路线”(Cultural Routes of Switzerland)。

(二)多元化主题

1998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第一个关于文化线路认定标准,为其文化线路主题提供了三个基本类型:历史人物、迁移事件以及关于欧洲哲学、宗教、艺术、科学、技术、商业活动的传播过程。这种基于主题的认定方式使得“欧洲文化线路”的制定过程有着极大的灵活性,有助于丰富线路内容,增强路线的整体影响力和特色文化旅游的发展。在文化线路制定过程中出现多种极具特色的主题类型:以种植业相关景观为主题的文化线路,如“橄榄树之路”、“葡萄种植园之路”等;以特定艺术风格为主题的文化线路,如“罗马风之路”、“史前岩画路线”、“新艺术运动网络”;以相关人物生平为主题,如“欧洲莫扎特之路”、“拿破仑之路”、“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之路”,以及“席克哈特之路”这样以特定建筑师作品为题材的文化线路。“欧洲文化线路”多元化的主题展示了欧洲丰富、多元的文化底蕴。

(三)多元化形态

欧洲委员会通过在线路形态上的多元化使其文化线路在更广泛的区域内得到认同。欧洲文化线路的线路形态主要分为区域型线路(territorial route)、线型线路(linear route)和散点型线路(archipelagos route)。

区域型线路:基于能体现一个主题的整片地区或多片地区形成的文化线路。此类线路一般体现某种文化的区域性特征和时代特征,如“安达卢西亚遗产之路”、“橄榄树之路”或“葡萄种植园之路”。

线型路线:即传统意义上基于特定历史功能,如海陆贸易或宗教传播的文化路线。这些线路受来往于不同地区的行人影响,在其风俗习惯、建筑形式与文化景观等方面体现出了多种文化融合的特征,从而成为一个完整的遗产体系。

散点型线路:由独立的文化元素或者是相互分离的遗产构成,因同一个主题所连接。这些线路并没有地理上的连续性。组成该类路线的元素可以是直接反应主题特点的建筑、遗址,也可以是一系列与主题相关的场所、遗址或是博物馆。如“欧洲莫扎特之路”,其沿线元素反映了莫扎特的旅居生活的状况和时代背景,从而具有特定的文化意义。

三、“欧洲文化线路”的认定

1998年欧洲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的决议》是第一部关于文化线路认定标准的文件,2007年欧洲委员会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部分符合时代背景的条款。2010年通过的52号《“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资格授予标准》(以下简称“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是建立在“扩大局部协定”相关要求下的“欧洲文化线路”认定标准。2013年《“关于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资格授予标准修订》则是在“文化线路局部协定”三年试行期后对文化线路认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文化线路申请过程中线路主题、线路网络以及活动计划的确认是认定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一)主题认定

拥有同一个主题是“欧洲文化线路”资格授予的最基本的条件。2007年通过的“认定标准修订决议”中,对文化线路主题的认定标准做出如下要求:

1.主题必须体现欧洲多国共同的价值观;

2.主题必须由欧洲多地区不同领域专家共同研究确定,以此确保活动和计划基于区域共识;

3.主题必须展示出欧洲的记忆、历史、遗产,计划项目(如人口、移民、文化潮流等)提出的概念框架必须至少涉及这三者之一,并且必须有助于阐释当今欧洲文化的多样性;

4.主题必须有助于年轻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上的交流,从而符合欧洲委员会在相关领域的理念;

5.主题必须满足在文化旅游和可持续文化发展领域示范性项目的开展;

6.主题必须有助于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机构一同发展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旅游产品;

7.主题必须促进区域间长期、多边、多领域的合作活动,并通过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多领域的线路网络来贯彻实施。

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中,弱化了对主题框架必须满足“记忆、历史、遗产”三者之一的硬性要求,线路主题更加灵活。

(二)线路网络认定

尽管主题是每一条文化线路连接各个元素的基础以及线路计划推动的主要动力,然而主题并不足以将线路沿线所有文化元素整合起来。为了保证文化线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同时保证相关合作项目能够自上而下有条理地开展,欧洲委员会要求每条线路的发起者必须建立来自于各参与地区不同领域的多学科线路网络。这是一种便于管理者和研究者交流经验与信息的便捷机制,并且集各种工作组、联盟、研究所、基金会、协会、社团、公约等等文化线路相关组织于一体,将文化线路的各参与方与发起方联系在一起。根据2010年“扩大局部协定认定标准”的要求,线路网络认定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所隶属文化线路计划选择一个主题或是主题的一个方面;

2.呈递一个基于对主题的概念性框架,并由网络各成员国接受并通过;

3.计划施行的整个过程或某个阶段需要包含多个参与国;

4.计划须包含至少一个欧洲文化公约的缔约国;

5.为计划的开展与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组织保证;

6.线路网络无论是以协会还是以联盟的形式组织,都需具有法律地位;

7.操作民主;

8.为文化线路计划的认定提供必要材料,同时定期接受评估。

线路网络是整个文化线路计划的核心。因此,有着严格的审核机制,并且每隔两年由主管机构对其活动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是否上述标准进行一次评估。2010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将线路网络管理权交付各个签署国,不再由欧洲委员会负责。

(三)活动计划认定

欧洲文化线路设立的最直接目的便是以共同的遗产为媒介来促进整个区域内的文化合作与交流。因此要求线路网络必须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指定计划的具体落实组织,制定好相应的实施时间表,并提供明确的财政和操作计划。其优先发展的活动计划领域认定标准如下:

1.研究与发展领域的合作,包括对线路主题的整合、对欧洲价值观的展示、线路价值观和形式多样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对实践和理论层面的跨学科分析等方面的合作研究;

2.记忆、历史与欧洲遗产领域的增强,该领域的活动应体现对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重要性的阐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偏远地区非旅游性遗产的保护、对管理机构能力培训等方面;

3.年轻人的文化与教育交流领域,应推动以丰富文化多样性为目的深层次长期交流、强调对不同社会环境的切身真实体验;

4.当代文化与艺术实践领域,应促进多视角多观点文化与艺术的交流、强调当代文化艺术领域实践与对创造性的发展、让更多年轻人突破专业限制参与其中,建立项目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交流网络;

5.文化旅游与可持续发展领域,该领域应包含促进城市与乡村文化的交流、欧洲与其他国家的旅游合作、决策者文化旅游意识等方面的发展。

四、组织管理

欧洲文化线路因其跨国特点而在组织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方面面临之前遗产保护与利用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从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的成立到“文化线路扩大局部协定”的通过,欧洲文化线路形成了一套与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财政制度。

(一)组织结构

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体系由基层操作方和上层决策方组成。基层操作方即线路网络,由线路操作者(CulturalRoute operator)和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组成。线路操作者即线路的发起方和参与方,“扩大局部协定”将其定义为“承担管理和运营一条文化线路的法律、财政和道德责任并在欧洲委员会代表该路线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或某公共组织”,他们因文化线路共同的利益相联系,受“扩大局部协定”的制约,负责其所在线路的活动计划制定组织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利益相关者是线路网络计划的实施者亦是直接受益方,可以是相关的研究组织和基金机构,亦可以是旅游机构、酒店等中小企业,是文化线路中最活跃的部分。

早期文化线路的认定审核权和项目审批权全部属于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网络与提供专家建议。2013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通过后,上层决策方由理事会(Governing Board)、法定委员会(Statutorv Committee)、秘书处(Secretariat)以及文化线路咨询论坛(CuItural Routes AdvisoryForum)组成。由于文化线路的认定等决策事宜由欧洲委员会交付给“扩大局部协定”理事会,而后者是由各签署国任命的来自于基层管理体系“文化线路操作方”的相关领域专家,基层操作方因而参与到政策与计划制定中。欧洲委员会对文化线路直接影响减弱,仅作为一个文化线路专家咨询机构,由“扩大局部协定”执行秘书长兼任机构主任。

(二)财政制度

2010年之前,“文化线路计划”作为欧洲委员会下多个文化合作项目之一,欧洲委员会只能为文化线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提供少量活动经费。各线路网络需要通过提供服务和文化产品、基金或个人捐助、国际或地方政府项目、商标、版权等方式筹措经费。这种财政制度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个别线路如“汉萨联盟”甚至不需要专门设立活动经费。相较于之后从“扩大局部协定”签署国每年收取经费的制度,其参与门槛极低,在“文化线路计划”初期加快了线路的普及速度。

2010年“建立扩大局部协定”的提出使之前“欧洲文化线路”计划以“扩大局部协定”的方式脱离欧洲委员会日常经费体系。“扩大局部协定”提供了一个独立的财政核算体系,资金来源为每年从各签署国收取的经费,由理事会审核一年计划预算。将文化线路预算从原先“零增长”的状态转变为根据签署国数量改变而调整的灵活的财政制度,也为签署国增加了线路投资余地。但是在不理想的经济现状下,固定收取经费的制度会将一些国家拒之门外,阻碍了文化线路的发展。

五、结论

“欧洲文化线路”以推动新兴旅游业(如文化游、体验游等)促进当地发展,对欧洲地区的遗产保护和地区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文化线路有助于产生新的旅游产品,其多元化的形式和内容,为不同消费阶层提供了融娱乐、知识、探索于一体的新体验;在全球经济衰退期间,文化线路也提升了欧洲的经济效率,使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文化线路作为一个包含众多遗产的网络,其整体性将有助于其中不知名的遗产提升知名度从而产生效益,并参与到共同的策略制定和资源管理中。文化线路也在缓解因传统团体游而带来的环境退化、文化多样性流失和社会公平缺失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有助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当地就业率。

我国“丝绸之路”与“大运河”的“申遗”成功,引起了国内对于相关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一带一路”战略也为其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我国在进行文化线路的发展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可参考“欧洲文化线路”体系:一方面要注意到欧洲委员会文化线路发展的过程性与阶段性,在保证线路数量与质量的同时,保持充足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要注重遗产保护与发展并重,提高遗产的经济效率并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体制,促进沿线整体发展,带动偏远地区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文化线路法规体制,并与现有法规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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